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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书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0067****51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03民初1147号
    案号 (2017)冀0903执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46000元并负担利息损失(利息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16年4月28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同根对被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846元,由原告张同根负担162元,由被告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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