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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科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MA****7H5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执1754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恢6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科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九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服务费163万元;二、被告上海科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九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截至2019年1月31日为11869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3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9415086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46元,由被告上海科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山东九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由被告上海科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向其给付,故被告上海科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直接给付原告山东九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山东九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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