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三丰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8416****87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784民初4623号 |
案号 | (2022)鲁0784执恢2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日期 | 2022-03-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三丰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借款本金2150万元及利息84982.0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并以每笔所欠本金额为基数,按各自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均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三丰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3979750元,并以3979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在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山东三丰机械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在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三丰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24元,减半收取84812元,由被告山东三丰机械有限公司、王在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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