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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通)食药监食罚〔2019〕0202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4条第1款第4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50.2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250.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1
    决定机关 通州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