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献宽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230MA****701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51民初3322号 |
| 案号 | (2020)沪0151执121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顶顺服饰有限公司借款4,800,000元; 二、被告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顶顺服饰有限公司利息(以4,6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三、如被告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则原告上海顶顺服饰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吴显胜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111弄23号10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优先受偿后的剩余部分在3,3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的部分归被告吴显胜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89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9,339元,由被告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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