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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应急综合管罚﹝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事故(“8·10”)事故
    行政处罚内容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0
    决定机关 天等县应急管理
    法定代表人 林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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