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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19****04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26民初2955号
    案号 (2022)黔0526执恢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24
    发布日期 2022-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尹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邓兴奎工程款607683.21元,并以607683.21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408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邓兴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元、保全费3649元由被告尹建生、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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