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定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事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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