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舟定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