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定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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