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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定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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