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定运罚决字[2018] 第330902511810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市定海岑港液化气供应站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01月08日09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货运监测平台显示定海岑港液化气供应站车辆浙L.16815危险品货车近一个月电子路单报送的驾驶员为刘海亮(男性),押运员为陈赛芬(女性),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公安交警卡扣照片发现浙L.16815危险品货车近一个月驾驶员与押运员均为男性,与电子路单报送的驾押人员信息不符。经我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发现近一个月浙L.16815危险品货车中男性押运员为胡平杰。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9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乐维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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