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72****9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4民初9515号 |
案号 | (2019)津0104执51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银莲l600万元及利息1152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以l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向原告王银莲计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天津北国置业有限公司、苏守信、方兴溪、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00元,减半收取计89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700元,由被告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北国置业有限公司、方兴溪、苏守信、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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