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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公(千)行罚决字[2021]015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8日,叶某某、汤某某、江某某、王某某至淳安县千岛湖镇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务工,未办理居住登记。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叶某某、汤某某、江某某、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至公安机关,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7
    决定机关 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