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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博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德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4876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491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1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3
    发布日期 2016-07-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博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184480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6月17日为1278809.13元;从2015年6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60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60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郭接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60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孔德妙、苏新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36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佛山市博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平塘工业区的土地[他项权证号:佛国土资南他项(2012)第0501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4023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封开县鸿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三元东路二巷3号的两块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封他项(2014)第008号、封他项(2014)第009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300972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538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836元,由原告负担16元,七被告共同负担158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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