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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综法处字[2019]第002-1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苍南县中梁郡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09-0915:24:00,苍南县中梁郡置业有限公司在苍南县灵溪镇中梁锦园,1、2、3、5、6、8号楼屋顶,封闭公共空间(架空结构)成为室内空间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叁拾元柒角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灵溪中队2019-11-28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8
    决定机关 温州市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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