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苍地税稽罚[201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苍南县中梁郡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所)于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4月11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5年6月发放端午补贴18000元、6月份交通补贴2800元。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你单位2015年7月支付慰问金1000元给陆丁。未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你单位2015年8月发放7月份交通补贴5800元、高温补贴17000元、8月份交通补贴4800元。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你单位2015年9月支付慰问金1000元给樊剑,发放中秋月饼3795元、中秋补贴43500元、国庆补贴45500元、9月份交通补贴4800元。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你单位2015年10月支付8月份剩余未付高温补贴17000元、10月份交通补贴3800元、支付生育贺礼1000元给郑萍。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你单位2015年11月发放11月交通补贴3600元。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你单位2015年12月发放10月份交通费补贴2000元、11月份交通费补贴1800元、12月份交通费补贴5000元、元旦补贴28600元。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你单位2015年9月在“抗战70周年、教师节暖场活动”中向教师随机赠送充值卡10000.00元、在微信公众账号助理活动中随机赠送苹果手表2588.00元、品质之旅活动中赠送移动充电宝79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你单位2015年10月在“中秋、国庆暖场活动”中随机赠送食用油13000.00元、黄金吊坠2837.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你单位2015年11月在开业活动中,随机赠送随手礼抱枕被35600.00元、三等奖(电风扇)7800.00元、二等奖(苹果手表)12940.00元、一等奖(黄金坠饰)46217.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3580.1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580.1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苍南县地方税务局灵溪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苍南县地方税务局或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8 |
决定机关 | 苍南县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