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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海市监处字(2019)第21-2019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的规定。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持续、连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建议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1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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