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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联合中林创兴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明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69****88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322民初4411号、(2019)粤13民终1730号
    案号 (2020)粤1322执恢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一惠州市联合中林创兴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二惠州市创兴中量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3317219.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2月10日起以3317219.6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工程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一惠州市联合中林创兴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贴现利息328558.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2月10日起328558.2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工程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58元,由被告一惠州市联合中林创兴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惠州市创兴中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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