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穗增水行罚〔202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水土保持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司在位于增城区中新镇中新村总部商住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嫌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立案查处。经查实,你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且未按照水土保持有关规范、标准落实水保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问题。你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1、截排水沟部分破损未进修复;2、设置沉淀设施不足,未能有效收纳施工泥浆水沉淀后外排,造成部分泥浆水通过外排管排至中福路路边沟渠。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人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编制或者方案未经批准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6月28日对你司发出《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增水罚告〔2021〕13号),并根据你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书面意见,于2021年7月22日前往现场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综合评议,你司在案发后通过场区外围砖砌围蔽挡墙、清理洗车沉沙池等,已基本按要求对现场进行了整改,具有减轻情节。根据《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司继续做好施工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再次出现水土流失问题。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3
    决定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