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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穗增交运罚〔2021〕ZC20210427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1
    决定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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