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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国生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MA****685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11民初1049号
    案号 (2021)皖0811执1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国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99124.1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超、赵玲玲、李振、高聆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超、赵玲玲、李振、高聆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国生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4076元,由被告安徽国生新材料有限公司、李超、赵玲玲、李振、高聆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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