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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00017****511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民终9837号
    案号 (2022)川0112执恢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日期 2022-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爱瑞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108380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截止2020年12月22日的利息582433.9元和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二、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爱瑞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狮子村1#预处理车间、2#厌气罐、3#脱硫车间、4#污水处理站、5#污水预处理车间、6#锅炉房、7#综合楼、8#门卫室经拍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1083805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5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8594元,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爱瑞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594元,由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反诉受理费4100元,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82576元,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爱瑞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576元,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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