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宁工商局处字〔2017〕第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内容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22
    决定机关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郝珠成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