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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华商中港一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MT8R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8]D380号
    案号 (2018)粤03执2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9-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基金份额认购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1日起算至实际偿付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开支人民币196,000元和保全费开支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9,73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人民币59,73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被申请人应迳付申请人人民币59,734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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