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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市监案字〔202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性,足以造成对一般注意力的普通受众的误导,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误以为你公司实力雄厚,社会知名度高,进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大写)伍拾伍万元圆整(¥550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0
    决定机关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霍云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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