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恒宇国联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70039****0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1389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恒宇国联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山西恒宇国联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8年1月21日的利息391137.5元、罚息1134534.41元、复利77195.1元以及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该罚息、复利以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山西国联钢管经销有限公司、刘利子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山西恒宇国联钢管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国联钢管经销有限公司、刘利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恒宇国联钢管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被告郑建功、高玲玲抵押的位于内蒙古华业特钢旧厂区62699.45平方米、包国用(2015)第300025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山西恒宇国联钢管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郑建功、高玲玲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恒宇国联钢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7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恒宇国联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