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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08****465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1512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3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一、被告苏州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苏州阳澄湖数字文化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租金668910元,该款由被告苏州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6万元,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16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6万元,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188910元。如被告苏州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履行,则被告苏州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违约金3万元,原告苏州阳澄湖数字文化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并有权自被告苏州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履行之次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44.5元,由被告苏州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4月20日前交至法院(收款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23056)。逾期未交,则强制执行。原告苏州阳澄湖数字文化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3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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