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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2267****526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22民初2418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26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4-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改平、秦明涛、秦明飞、秦玲玲合法合理损失共计612,053.34元; 二、吴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改平、秦明涛、秦明飞、秦玲玲合法合理损失共计134,580.80元; 三、安阳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吴闯赔偿李改平、秦明涛、秦明飞、秦玲玲损失134,580.8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李改平、秦明涛、秦明飞、秦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2元,减半收取计5826元,李改平、秦明涛、秦明飞、秦玲玲负担26元,吴闯负担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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