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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景环行罚〔2020〕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9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1
    决定机关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朱伟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