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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景)市监(市)罚决〔2018〕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未售出的涉案92#车用汽油(V)1485升;2、没收销售涉案0#车用柴油(V)违法所得240元及没收销售涉案92#车用汽油(V)违法所得1417.5元,共计没收违法所得1657.5元;3、处涉案0#车用柴油(V)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1770元;4、处涉案92#车用汽油(V)货值金额(55795.5元)二倍的罚款,即111591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5018.5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5
    决定机关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朱伟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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