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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黎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116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景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景执字第00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9
    发布日期 2016-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中南投资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建成一次性支付款项1193.8万元及利息710.13万元;二、被告景禹新能源公司、大成房地产公司、张黎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036元,由被告中南投资公司、景禹新能源公司、大成房地产公司、张黎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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