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攀城管执(建)罚〔2019〕第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调查,该公司建设的花舞人间半山.望墅项目35幢、38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公司在此情况下通过与购房人签订《半山.望墅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方式销售35幢、38幢商品房,收取12名购房人共计816463元的购房订金。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责令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所收预订款性质费用816463元(大写:捌拾壹万陆仟肆佰陆拾叁圆整),并处1.6万元(大写:壹万陆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6 |
决定机关 |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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