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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兴市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68171****29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681民初1176号
    案号 (2020)桂0681执7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东兴市鑫鸿盛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52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8年6月8日前为1655683.95元;2、以385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8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东兴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黎德、黎志东、宾菊兰、冯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东兴市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位于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建材城)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0106263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超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东兴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位于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450号(同德国际城)1栋1-101号商铺(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20131492、20131493、20131494、20131495、20131496、20131497、20131498、20131499、20131500、20131501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超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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