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门公(消)行罚决字〔2018〕02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年10月26日,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员在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潭柘新区一号院7号楼7-1的北京京西鑫维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潭柘新区社区服务中心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库房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存在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09 |
决定机关 | 门头沟区消防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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