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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湘西吉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312205****82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5402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10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湘西吉鑫矿业有限公司、湘西吉鑫矿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剑锋借款本金8000元,并赔偿违约金3000元,合计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湘西吉鑫矿业有限公司、湘西吉鑫矿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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