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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住建罚字(2020)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9999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之规定,依据我局职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4
    决定机关 常州市武进区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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