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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喜歌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春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J11CT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民终06968号
    案号 (2017)沪0117执6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8
    发布日期 2017-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喜歌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就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茸江路700号5幢4层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吉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喜歌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残值损失549,382.5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吉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喜歌娱乐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20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喜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吉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186,85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喜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吉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47,500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喜歌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9,5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32元,鉴定费70,720元,合计诉讼费146,8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喜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21,445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5,437元(已付6,632元,余款18,8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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