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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74****598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最高法民终1020号
    案号 (2020)津02执5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192144531.25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8年5月15日2018年6月11日,以1478593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92144531.25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扣减保证金12500000元; 二、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洋浦长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1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8151元,由被告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洋浦长江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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