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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市管城处字〔2019〕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销售网页对其所售服装成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已自行改正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黎晓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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