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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监委采罚处字〔2019〕0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合法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工作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罚款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九如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