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监委采罚处字〔2019〕0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合法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工作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罚款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九如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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