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公(良)行罚决字[2019]562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31日以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雇佣员工他人在单位内工作至今,但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员工的身份信息,于2019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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