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市工商新处字〔2016〕第3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6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新轻告字〔2017〕5-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没收老式万用孔电源转化器2个; 3.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4.罚款人民币10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20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新城区长盛商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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