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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0〕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情形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2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鼎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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