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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上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358****90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民初2485号
    案号 (2021)川01执恢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上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万恒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860.08万元、罚金5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860.0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吴弦对江苏上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86元,由江苏上筹化工有限公司、吴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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