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80059****522J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民初10号 |
| 案号 | (2019)吉75执1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吉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62亿人民币及利息(以1.62亿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按13%年利率计算的利息5382000.00元;以1.62亿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对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对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对被告唐月平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被告王轶超、被告唐月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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