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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093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海南一中民初字第135号
    案号 (2020)琼96执恢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5-28
    已履行 369万元
    未履行 144.7万元及利息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雄文、被告海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定安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人民币3637349元;二、鉴于两被告资金困难,原告定安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及主张货款而支出的部分律师费,仅向两被告主张违约金人民币140万元及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共计150万元;三、两被告应于2014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定安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款项共计人民币5137349元。鉴于涉案合同项下的混凝土已用于定安县黄竹镇宝富蓝旅游度假村项目,且如果该项目的开发商定安新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确实仍欠两被告的工程款,为了顺利收回货款,两被告应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定安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积极协助原告定安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代两被告到定安新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领取所欠款项;四、各方当事人同意,如果两被告在2014年4月30日前仍未还清欠款,两被告应自2014年5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所欠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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