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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莲(消)行罚决字〔2019〕0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丽人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49号的浙江丽人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该单位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丽人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帐号:121020101120053005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丽水市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8
    决定机关 莲都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徐梦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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