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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培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387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顺民初字第637号
    案号 (2017)豫0203执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7
    发布日期 2017-02-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97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前项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919元,由被告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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