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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平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487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民初4687号
    案号 (2018)豫01执1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8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7年7月19日,此前利息1086393.37元;自2017年7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履行本案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32元,由被告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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