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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平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487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民初5781号
    案号 (2018)豫01执1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日期 2018-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联通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31.1万元、利息人民币1525353.6元、罚息人民币2979.21元、2017年12月8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联通电材有限公司、刘公显、荆玲鸽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997元,由河南联通铝业有限公司、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联通电材有限公司、刘公显、荆玲鸽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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